社保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XI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的計算規則和方法如下:
滯納金的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後兩位);
滯納金天數的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結束日期-滯納金計算開始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始日:從結算日第二個月的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取已生成報關單生成日期的前壹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3)稅收滯納金;(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