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社保滯納金時: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支出不得扣除;社保滯納金不屬於稅收滯納金,因此,企業支付的社保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但在實務中,企業進行社保滯納金的財稅處理前需了解本地區有關部門的政策文件及具體操作。
每月應繳社保滯納金計算公式為:
社保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滯納天數×0.5%;
其中,滯納天數=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