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使用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基礎信息作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字身份證”,已成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管理和運營過程中的壹種身份識別手段。標準規定,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由五部分組成:登記部門代碼(1位)、組織機構類別代碼(1位)、登記機構行政區劃代碼(6位)、主要識別代碼(組織機構代碼)(9位)、驗證碼(1位)。還規定了組織、法律、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
2.今後,我國將使用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基礎信息作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字身份證”,以便在管理和運營過程中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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