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稅務總局新的發票規定中,只要買方是企業,就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具體而言,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2017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2.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4.小區不屬於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時不需要填寫納稅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