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稅務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機構、財稅咨詢公司等機構。
(二)稅務機關對稅務代理事務所實行行政登記管理。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代理”名稱,不得享有稅務代理的合法權益。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是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和律師,稅務師比例應當高於50%,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