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稅款0.5%的滯納金;
2.經責令限期改正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外,可以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采取強制措施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由稅務機關處以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