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專用章不需要重新刻的,原來的發票專用章還是有效力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總函〔2015〕645號)
第四條規定,對於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後,原發票專用章可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三證合壹後的編碼規則:
第壹部分(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機構類別編碼。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辦理三證合壹後,原來的發票專用章還可以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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