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壹)稅務行政訴訟以審理稅務行政案件、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內容。這是稅務行政訴訟區別於其他行政訴訟的根本標誌。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國家稅務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或是改變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因此,海關、財政等部門也可能成為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
(三)稅務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爭議,必須是由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行政管理職能中引起的稅務糾紛,而不是其他爭議,即稅務行政訴訟的標的只能是具體稅務行政行為。
詳細參考:《稅務行政訴訟》全文
/jaxdsj/zfxxgk_36923/fgwj_36936/fg_36937/201305/t20130521_207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