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以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2021年,經國務院同意,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進壹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允許企業在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2022年,為進壹步穩定政策預期,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將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舉措予以制度化、長期化。
《公告》在上述兩個時點的基礎上,新增壹個享受時點,對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允許企業就當年上半年發生的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