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四十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沒有下落,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稽查人員將對異常戶進行確認,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將暫停使用其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和“第四十壹條納稅人被列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無效,並依法追繳其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