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3份;
2、《中華人民***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1份;
3、《財務會計決算報告》1份;
4、《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1份;
5、房地產企業按有關文件規定要求報稅的其他資料;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十條相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壹)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此鑒定表壹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壹聯,另壹聯送達納稅人執行。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鑒定表》後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並報縣稅務機關符合、認定。
(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納稅人收到《鑒定表》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