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局退稅申請書壹式四份,右上角加蓋條形碼章。
(2)壹般稅收繳款書原件(第壹、第六聯)及復印件1份。
(3)年終匯算清繳(反映退稅)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含主表和附表)復印件。
(4)如有財產損失等需要審批的事項,企業應附稅務機關批準稅前列支的通知或相關審批表復印件。
(5)有彌補虧損等納稅調整項目的,企業應附中介機構(虧損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或稅務稽查部門出具的稅務稽查結論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已繳納稅款的壹般繳款書。
擴展數據:
1.企業應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出口業務的文件和工商登記證之日起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具有《稅務登記申報表》和《出口企業稅務登記表》的企業,即根據登記表和有關要求,由企業加蓋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工商登記證等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管理的出口產品批準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受理登記。
3.填寫出口退稅登記證。稅務機關收到正式申請後,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後,向企業發放出口退稅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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