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