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身份證丟失,要帶戶口本去辦理新身份證。辦理過程中需要使用身份證的,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也可以持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稅務登記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的具體程序是:
先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提交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標準與居民身份證相同),繳納辦證費。
二、公安派出所將證件報縣(市)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審批簽發,並負責制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證明。
四、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