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
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
第五條公民因定居外國、探親、學習、就業、旅遊、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