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上限為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社保繳費基數的計算:每年4月根據上壹年度職工平均收入核定,當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數不變。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保險的上限為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單位上月應繳納數額的110%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單位經營狀況、職工人數、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用人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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