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深圳居住證的恢復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如果是同時滿足社保和戶籍的非深戶籍居民,需要滿足1。繼續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持證人在申請簽註之日前壹年內在特區登記居住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擁有合法穩定住所;2.繼續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持證人在申請簽註之日前壹年內已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擁有合法穩定職業。符合特區人才引進條件,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等、高等教育(職業)的非深戶籍人員,可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辦理居住登記。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第二十四條。持證人申請居住證簽註,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繼續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持證人在申請簽註之日前壹年內在特區登記居住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擁有合法穩定住所;
(2)繼續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持證人在申請簽註之日前壹年內已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擁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條件,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等、高等教育(職業)的非深戶籍人員,可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辦理居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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