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蚌埠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成立技術中心並有效運行,且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三)具備壹定的進行研究、開發、試驗和中試條件,研發試驗用的儀器設備原值不少於200萬元。
(四)技術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但不應實行自負盈虧、獨立經營,所需經費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並單獨列帳,每年科技活動經費應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3%以上或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超過150萬元。
(五)有壹個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意識、能團結廣大技術人員奮發進取的領導班子;有壹支結構合理、業務素質較高的技術人員隊伍,有優秀的技術帶頭人。技術中心專職技術開發人員15人以上。
(六)企業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七)具備完成企業或行業賦予有關技術項目開發的能力。
(八)技術中心技術創新工作成效顯著,為企業發展壯大作出較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