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深圳經濟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統壹按照15%和優惠稅率計稅。
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事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口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當年減按10%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從事股務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2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2和第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