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關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領導,受廣東分署監管和指導。其總部設在深圳,關區包括深圳和惠州。原名九龍海關,1950 65438+10月,根據海關總署決定,“九龍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九龍海關”,7月1997 1日,根據國務院決定,“九龍海關”更名為“深圳海關”。
擴展數據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三個決定”,深圳海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2.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按照分工實施進出口貿易管理政策,負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實施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
3.負責進出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的征收管理,實施進出口商品分類、價格評估、原產地、減免稅管理,依法實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關稅措施。
4.實施檢驗、報關管理、信用管理、海關貿易調查和市場調查。
5.開展反走私工作,依法查處走私違法案件,負責所轄走私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組織實施海關管理中的反恐、維穩、防擴散工作。
6、負責進出口貿易統計,發布海關統計信息,提供統計服務,並開展相關監測預警工作。
7.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海關職責,承擔海關總署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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