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壹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已明確,“符合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滿足: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