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是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保證。隨著中國經濟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審計監督的方式和內容都面臨著與國際規則接軌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我國過去試行過的審計監督方法,特別是過去實踐中證明行之有效的審計監督方法進行認真反思。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包括國家機關和社會監督兩大類。審計監督屬於國家機關的監督,除了自身的監督職能外,還在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監督中發揮重要作用,從而對完善稅權制約機制起到直接和間接的作用。審計監督的意義在於,有效的監督是完善權力制約機制、確保稅務機關嚴格依法辦事的關鍵。同時,督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具有重要意義。明確實行執法責任制的必要性、意義、目標、範圍、對象、方法、措施、範圍和依據,原則規定執法責任的劃分和執法責任的追究,將執法責任從行政首長、分管領導、征收系列、稽查系列和內部執法職能部門進行劃分,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明確征稅人員和每壹個稅收執法人員的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觀念,保證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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