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2),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已還金額)×0.05%。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概念屬於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時不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