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於以下情況:(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