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在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機關登記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發生下列變化時,納稅人應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1.變更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名稱;
2.變更法定代表人;
3.改變經濟類型;
4.地址或營業地點的變更;
5.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者方式;
6.變更生產經營期限;
7.添加或取消分支機構;
8.電話號碼改變;
9.稅務登記的其他內容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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