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向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
(壹)采取網上申報方式,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增值稅、消費稅並通過該網上申報系統填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的;
(二)隨營業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與營業稅同時申報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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