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自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的情況發生以下變化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 2、改變法定代表人 3、改變經濟類型 4、改變地址或經營地點 5、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 6、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7、增設或撤消分支機構 8、電話號碼發生變化 9、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發生變化
上一篇:上海嘉定稅務局夥食怎麽樣啊下一篇:稅控面板怎麽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