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