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年度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者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檢查補差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應稅行為的年度應稅銷售額按照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意外轉讓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度的應稅銷售額。
第四條下列納稅人不得登記為壹般納稅人:
(壹)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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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發布)同時廢止。"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33號):“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年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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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