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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什麽情況下應該暫停出口退稅權?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以偽造、變造、賄賂等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處罰,對騙取退稅的企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暫停其出口退稅權半年以上。退稅權暫停期間,代理出口的貨物不予退稅。對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企業,外經貿部將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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