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
註音nashuidanbaoren
釋義為納稅人提供納稅保的人或單位。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並且,該細則規定,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範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另外,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