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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候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下發文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上面有明確規定,日期為

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規定,您應該在今年1季度開始報送分配表.

2.具體計算的參數有3個,分公司的資產總額\工資總額\收入總額.

第二十三條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也就是您的今年壹季度就開始需要提供分配表,1-10月不需要納稅,從4季度開始,您的總公司就需要計算分公司的應納稅額了

3.建議您參看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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