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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間起開征水資源稅?

2016年5月10日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外發文《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根據《通知》,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河北試點,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範圍。

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副部長王軍表示,隨著經濟的現在資源的重要性已經被大家所認識,而且構成資源稅的內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資源浪費很嚴重,所以,下壹步資源稅稅目要向這類產品擴大。現在至少水資源是要進入的。

擴展資料:

納稅的原則是稅費平移,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但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於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於非超采區,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征1至4倍。

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至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同時,辦法規定了限額內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對取用汙水處理再生水免稅等六種稅收減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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