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而繳納的資金。
殘保金每年由稅務局征收。稅務機關根據殘聯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數量,征收系統自動讀取數據。如果企業未申請年審,系統將按照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計算。
各地對剩余保險基金的征收範圍不盡相同,以廣東為例: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含中央和外地駐粵單位)等用人單位按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剩余保險金的計算標準
每年繳納的保障金=(上年度職工人數×1.5%-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人數與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數字可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四舍五入)。
例如:
比如惠州某公司,去年員工平均年薪8萬,去年員工總數100,沒有殘疾人。則:應付保障金= (100 * 1.5%-0) * 8萬= 12萬元。
重要提醒:不同地區政策存在差異,具體執行以當地主管部門出臺的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