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異常戶的處理
第四十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沒有下落,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稽查人員將進行異常戶確認,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將暫停使用其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第四十壹條納稅人被列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無效,仍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繳其應納稅款。
被普遍認定為非正常戶的企業,有跑路嫌疑。建議不要和這種非正常戶進行商品或資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