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