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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告知承諾制?

法律分析:通知和受理制度是壹種制度。在行政許可領域,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許可登記等事項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證義務或者條件,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這些條件、標準和要求,同時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將停止舉證,直接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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