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余額超過6萬元等其他法律規定情形。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壹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4、納稅人申請退稅。
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還給出了壹項“福利”。如果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但需要年度匯算補稅或者年度匯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時已依法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那麽居民個人無須辦理年度匯算申報,也無須補繳稅款。
需要註意的是,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此處指的是“毛收入”,即不減除任何費用、扣除、稅款前的收入。對於工資薪金而言,通俗理解即為應發工資;對於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言,通俗理解即為稅前收入,而不是個人實際拿到手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