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
企業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的,允許追回至損失年度扣除,追回確認期限壹般不超過五年。但對於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無法及時抵扣的資產損失、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造成的資產損失、政策性性質不清造成的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適當延長回收確認期。屬於法定資產損失的,應在報告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