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納稅人
需要印制冠名發票的,應先根據本單位業務需要設計樣本即冠名發票樣式,填寫《企業冠名發票印制申請表》,連同樣本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審批。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部門受理並批準印制的,應當填寫《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發票印制通知書》,交由指定的發票印制企業印制。不同意打印的,應當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