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壹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壹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壹個購買方取得的。
兩個判斷的必要標準為:
1、銷售行為必須是壹項;
2、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服務。
擴展資料
按照現行的?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合同的簽訂及業務的開展過程中,如要按照兼營方式繳稅,應註意在合同中明確區分不同業務的不含稅總價或收費標準,並且在銷售行為中區分各項業務,避免混為壹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