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4月30日前建築施工許可證註明合同開工日期的建築工程;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合同中註明的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之前;
(3)2065 438+0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合同註明開工日期的建設工程。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二《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七)項規定,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舊建築工程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