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是否全面準確,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必須經過審查核實,才能發揮其作用,作為定案的依據。
復檢是指司法機關應檢察機關的要求或者應當事人、辯護人的請求,對原檢進行的復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對勘驗有疑問,申請重新勘驗時,法庭必須決定是否同意,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可以重新勘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重新審查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審查、重新檢查,並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記入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二十四條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宣讀勘驗筆錄。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檢查員提問。
第壹百二十五條可以要求重新勘驗。勘驗筆錄是壹種證據,必須準確、如實地反映勘驗的情況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