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壹定金額的客戶給予額外抽獎機會,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獎金儲蓄取得的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5]98號)文件規定,個人參加獎金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收入屬於機會性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偶然所得”稅目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中獎收益雖然具有銀行存款利息二次分配的特征,但對於中獎個人來說,並不是按照國家利率標準獲得的存款利息收益的性質。支付收入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其將中獎儲蓄的中獎收入支付給個人時,應按“偶然所得”的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