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計算會計利潤(利潤總額)時,視為不包括銷售收入。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增加作為調整。
認為銷售收入不影響利潤總額,但影響企業凈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