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壹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壹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逃稅:廣義的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采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的壹種行為。具體可分為兩種:(1)采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在西方國家壹般稱“逃稅”,在我國稱“偷稅”、“抗稅”、或“漏稅”;(2)采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稱為“避稅”。狹義的逃稅指納稅義務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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