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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信訪復查復核工作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是《信訪條例》確定的壹項基本工作制度,是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的程序保障。

根據《廣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復查,是指信訪人對本省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而提出申請,依法由原辦理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及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提出復查意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復核,是指信訪人對本省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不服或復查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查意見而提出申請,依法由原復查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復查意見及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提出復核意見的行為。

擴展資料:

不得申請復查復核的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下列事項不得申請復查復核:

1、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3、已經終結或者正在處理、復查、復核的。

4、提出意見、建議的。

5、已經超過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救濟時效的。

6、不屬於本省行政機關行政職權範圍內的。

7、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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