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他們是審計的第壹當事人;
審計對象是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被審計資產的代管者或經營者,是審計的第二方;
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是指依法授權或委托審計主體履行審計職責的單位或個人,是審計的第三方。
壹般來說,第三方是財產的所有人,第二方是資產托管人或經營人,兩者之間存在經濟責任關系。第壹關聯方——審計機構或人員,在產權所有者和受委托的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於中間人的地位,應當對兩個關聯方負責。它不僅要接受授權或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信息進行認真審核,還要向授權或委托的審計人員(即產權所有者)提交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委托管理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因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活動時必須具有壹定的獨立性,這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管理的根本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