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內容是行政處罰案件審判委員會制度。第壹條為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準確審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我局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適用本制度的,應予立案: (壹)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當場處罰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經初步核實,認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三)有關部門移送並認為有必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四)同級政府或上級機關交辦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案件。第三條本局設立行政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審理已立案並全面調查的行政案件。審評委應有九名成員,包括壹名主席和壹名副主席。第四條審判委員會設立案件審判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職責如下: (壹)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初審工作;(二)組織審計委員會會議;(三)負責審計委員會的其他日常事務;第五條立案調查的案件,案件承辦部門調查完畢後,承辦人應當填寫案件調查結論報告並附案件全部材料,在審判委員會會議召開三日前提交審判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查。提交發審委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查的應當具備以下立案材料:(1)立案審批表;(二)相關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行政相對人陳述、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檢驗、鑒定或者鑒定結果);(3)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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