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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備的折舊年限是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房屋、建築物的生產設備折舊年限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電子設備,3年。

生產設備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為直接改變原料的屬性、性質和形態或提升外觀價值所必需的,由生產工人操縱的勞動材料或器具。如高爐、機床、反應器、印染機等。生產設備的質量及其先進技術直接影響產品的質量、精度、產量和生產效率。生產設備作為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的價值消耗逐漸轉移到其產品上。

生產設備的技術水平和裝備水平,在壹定程度上是生產水平的標誌。選擇生產設備的主要條件是:生產效率、質量、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使用壽命、可靠性、可維護性、完整性(包括單機支持、機組支持和項目支持)、靈活性(包括適應性、通用性、結構、重量和體積)、環境影響和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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