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1.納稅人進行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7%和11%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
擴展數據
增值稅的起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萬至2萬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萬元至2萬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稅務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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